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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能否辞退以及需要旷工多少天才能辞退,这个并不能以用人单位的自由意志为主,还是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来看。具体论述如下:一、什么是旷工?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那么,根据上述复函,我们认为,旷工就是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又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不按时上下班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旷工的认定也必须符合上述的要求,否则会被认定为不属于旷工。二、旷工能否达到辞退的标准,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确切的说,是需要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六种情形下可以依法行使对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其中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以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其中的两个重要情形。而连续旷工几天,往往就是被作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必备的内容之一。因此,旷工是否达到辞退的标准往往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判断。三、规章制度的制定除了合法之外,更重要的判断标准是合情合理,而连续旷工几天能辞退更多的是合理性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更是法律的一种要求。那就是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因此,规章制度的制定除了合法之外,更重要的判断标准是合理,而连续旷工几天能辞退更多的是合理性要求。也就是说,连续旷工几天能辞退必须合情合理,除了考虑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需要外,还必须能符合普通社会大众的价值判断,这也是劳动法律要求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的根本原因。四,连续旷工3天以上辞退,我们认为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安排,是能更好兼顾和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一个合理选择。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依法依约提供劳动,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的必然要求。《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能否依法依约提供劳动,不仅是劳动者能否及时完成劳动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用人单位能否正常运转和正常经营的重要因素。可以说,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看中的就就是劳动者能够提供劳动以及劳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的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只应是一个参考,而不应是一个判断依据。首先,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已明确废止该条例,即《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失效,不再适用。其次,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4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公有制企业,对于广大民营企业而言,并非一定要适用该规定。最后,就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关注的更多的是社会就业稳定问题,对辞退职工自然会更加的慎重和严格。但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必然应更平衡好劳动者的就业和企业的经济效益。3、连续旷工3天以上辞退,我们认为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安排。首先,一周正常上班时间是5天,劳动者连续3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班,已然超过一周正常上班时间的一半,并接近一周正常上班时间的三分之二。古人言,好事不过三,因此,在劳动者连续3天无正当理由不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并不为过。其次,按事设岗和按岗录人是每个企业的常规做法,没有一个企业是愿意养闲人或者多养人。因此,如果在劳动者连续3天以上不能在岗时,势必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经营造成很大的影响和麻烦。最后,就是在审判实务中,虽然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连续3天旷工辞退的规定对于劳动者过于苛刻而不支持,但更多的法院还是肯定了用人单位关于连续旷工3天以上可以辞退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综上,我们认为,虽然目前法律对于连续旷工几天可以辞退劳动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用人单位依然可以通过采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及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方式予以明确,而连续旷工3天以上辞退,应当是一个符合客观实际的合理安排。当然,为了更好地体现劳动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个保护以及保证旷工辞退的严谨性和合规性。我们建议,在以旷工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务必应先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同时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包括征求工会意见,并应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进行申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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