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饶健律师
夫妻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一方私自挪用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贷款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被告温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0月,两人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借款额度为10万元,对授信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借款到期后两被告逾期未还款,该银行遂向法院起诉了两被告。开庭当天,被告温某未到庭应诉,被告刘某则辩称借款合同虽然是两人一起签订的,但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仅为温某,且温某支出该笔借款后并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温某作为借款人、被告刘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申请借款并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被告刘某辩称对被告温某私自挪用借款的事实并不知情,也不知道该笔借款用于何处,但被告刘某对于当初向银行借款的事实“知情且不反对”,与被告温某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故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何为共同借款人?所谓共同借款人为一起分担一份借款合同责任的所有人,这些人对于借款事实“知情+不反对”,一起签署借款合同并获得借款,则有责任一起偿还债务。何为“共债共签”?所谓“共债共签”指经夫妻双方作出共同签字等意思表示确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能够充分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
01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或者以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02法官提醒夫妻作为共同借款人,一起向银行签署借款文件,均享有使用该笔借款的权利,亦需一起肩负偿还借款的责任。夫妻双方作为一个整体向银行借款时,应提前预估到后续的还款风险,即双方对于借款的使用分配产生分歧时,夫妻双方作为借款整体,对银行的借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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