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经济发展,新就业形态应运而生,如快递送餐、家政服务、网络用车以及直播销售、游戏解说、电子竞技、网络写手、自媒体制作等新型职业种类。此外,农村劳动力也逐渐向依托互联网为平台的新领域、新业态转移。新就业形态的形成已深刻改变了经济社会的传统劳动方式,随之而来的用工纠纷与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亦成为法律与司法实践需应对的问题。新就业形态用工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各方法律关系确认问题。而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和把握,不仅直接影响从业者的权利义务,反过来又会影响到新就业形态的结构形式和发展模式。新就业形态中,既包括线上操作与线下实体服务相结合的平台经济,也包括借助互联网实时直播或延时传送开展的销售、推广活动。由于新就业形态改变了传统劳动关系中单一、排他的雇佣模式,从业者无需长期稳定地为单一企业提供劳动,且用工企业或平台往往对从业者存在一定程度的指示,故当事人对其中的法律关系容易出现认知上的误区,如赵某就认为其与章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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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雇佣关系一般表现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作为雇主,雇佣自然人从事某种劳务,雇员接受雇主的安排和管理,雇主依照约定定期支付劳动报酬。因新就业形态中存在多种运作模式和劳动方式,劳资双方一般不直接签订书面合同,且网络平台通常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在报酬发放方面,也不直接发放劳动报酬,转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发放报酬方式。故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时,有时难以确定真正的用工主体究竟是网络平台还是具体店铺运作人抑或是第三方公司,劳动者与各涉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认定,致使平台、公司、劳动者之间的责任难以厘清。
实际上,双方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合作关系等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具备传统劳动关系特征、存在较强人身依附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雇佣方式,可参考劳动关系保障模式;而对于时间碎片化、组织松散化的用工模式,更倾向界定为劳务、合作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从业者与雇佣方的从属紧密程度和用工模式,准确甄别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有针对性地开展规制是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核心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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