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东西丢了被人捡到,我们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而且从道德层面来说,“拾金不昧”也是传统美德。如果你的贵重物品丢失了,一直没找到,突然有一天,你在某个场合惊喜地发现别人正拿着它,但它实际上是被人捡到后,转卖了好几手,到了现在的主人手上。这个时候,你该怎么要回呢?
【案例】大明花了10万元给妻子小美买了一条名贵项链,小美非常爱惜,平时都锁在保险柜里,只有参加特别重要的活动时才佩戴。一天,小美戴着这条项链去参加活动,回家后,一摸脖子,项链不见了!大明和小美苦苦找寻了好久,甚至都报了警,仍然没找到。为此,小美一直耿耿于怀。两年后小美在参加一个聚会时,竟然发现有一位女士,小丽,戴着她的那条项链。但小丽却说,项链是她在首饰店买的,并拿出了首饰店开的收据。原来,小美在两年前参加完活动回家时,项链从脖子上脱落掉在地上,被路人张三捡到。张三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四,首饰店花了8万元从李四手上买下了这条项链。小丽在逛首饰店时,看中了这条项链,并花了9万元买下,首饰店给小丽开了收据。经过多次协商,小丽坚称自己是合法购买的项链,不同意还给小美,让小美去找张三。张三承认自己捡到了项链,但是已经卖出去了,项链在小丽手上,小美应该找小丽要。无奈之下,小美一纸诉状,把张三告上了法庭,要求张三返还项链。
【知识】
丢失的物品,在法律上叫做“遗失物”,民法典明确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在前面的课程里面,我们讲过法律上对拾到遗失物返还的相关规定,这里再简单说一下。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后,要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部门如果找不到失主,要及时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就归国家所有了。但捡到小美项链的张三,显然没有“拾金不昧”的觉悟,反而转手把项链卖了钱装进自己的腰包,这确实挺可恶的。这里先给大家科普几个法律名词。在这起案件中,小美是项链的“权利人”,对项链享有所有权;张三是“无处分权人”,因为这个项链是他捡的,按照法律规定要还给项链主人或者交给相关部门,他没有权利处分这个项链;小丽、首饰店和李四,都是从别人手里买项链、接收项链的人,叫做“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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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这几个法律名词,你应该就可以理解《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了:“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小美该找谁要回项链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由于张三已经把项链转卖出去了,小美可以要求张三赔偿,或者两年内要求小丽返还项链。由于项链是小丽在有经营资格的商家处购买的,如果小美找小丽要项链,还得把小丽当初买项链花的9万块钱给她。这种情况下,就等于小美拿回本来就属于自己的项链,还花了9万块钱。小丽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但小美的权利该如何保证呢?《民法典》第312条规定了,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也就是小美,向受让人,也就是小丽,支付了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也就是要求张三来赔。
所以,小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维权方式。不过,她在起诉之前,可能没有了解《民法典》的规定,选择了要求张三返还项链。由于民事官司是“不告不理”,法院只会按照起诉的诉讼请求来审理,小美起诉要求张三返还项链,法院就针对这个来审理和判决。不过,法院可以向小美解释,她还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比如,把原来要求张三返还项链的请求,改成要求张三赔偿损失,那最后法院就能判决张三赔偿小美的损失。但如果小美不变更诉讼请求,就会败诉,因为法律没规定可以要求无处分权人返还原物。总结一下,丢了东西被人捡到后转卖,你既可以要求捡到东西的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买家返还原物,这个不要搞错了。如果买家是通过拍卖或者从有经营资格的商家那里买的,你在跟买家要回原物的同时,得先把买家花的钱垫付了,之后再去找捡东西的人要回你垫的钱。最后,我还想提醒一下,《民法典》对找回遗失物的规定是比较特殊的,如果这个项链不是丢失了,而是小美借给朋友戴,朋友却拿去卖给别人了,买项链的人并不知道小美朋友不是项链的主人,而且支付了正常、合理的价格,这个时候,小美就不能找买家要回项链,而只能要求朋友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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