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基本案情】
吴某自2022年起陆续在张某处购买茭白,后期一直拖欠货款,于2023年10月10日,吴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2023年10月30日前还清货款,欠款人处签有刘某与吴某的名字。刘某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吴某是否存在债务并不知情,欠条上的签名是吴某书写且张某对此知情,故该笔债务与其无关。
经查明,2014年左右,吴某开始从事茭白批发生意,刘某约在2015年起在市场登记做蔬菜生意,市场内摊位实际经营人登记为吴某。自2020年起,张某开始向吴某供应茭白,刘某曾于2023年6月8日向张某转账90000元。剩余货款双方结算后由吴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吴某在欠款人处签名,并签了妻子刘某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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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与吴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债务发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将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刘某亦向张某支付过货款,且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刘某登记为市场经营的货主,应当认定刘某参与共同生产经营,涉案债务应当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应当与吴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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