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具体情形如下: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五)责任无法划分
如果事故现场被破坏,各方的陈述相互矛盾;或者一方受害人昏迷,无法陈述案情;或者无法进行技术检测,即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具体的责任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最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