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是合伙人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今日案例】李**自2012年7月入职某饮品连锁品牌,入职后未签定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与该饮品连锁品牌签定了一份《合伙人协议》,该协议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协议;.......  三、甲乙双方为合伙人形式,在甲方出资建设的门店范围内,甲方指定乙方任****门店的店长一职,并且甲方有权视经营和业绩情况,对乙方的工作门店和职务进行调整;......五、乙方要在***店,实现月营业额****的任务,并按阶段分红,乙方合伙期间的工资基数由甲方确认;六、乙方需每日晚8点前汇报当日业绩情况;七、乙方需向甲方周期性汇报库存情况;......十二、乙方必须重视公司品牌信誉、执行品牌和企业文化,无条件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2016年8月,该品牌决定关闭李**所在的门店,并发出解约函给李**,内容大概是因市场原因,成本居高不下,李**所合伙的门店已经无法实现赢利,现解除与李**的合伙关系等。
李**提出由该饮品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该饮品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合伙人关系为由拒绝。李**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为劳动关系,并进行下一步的补偿申请,原因如下:
从李**的工作状态以及双方的合伙协议上可以看出,虽然协议的名义是“双方合伙合作",但内容体现出来的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反而更多的是饮品公司与李**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合伙关系指的是与他人合伙经营商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这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之间地位平等;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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