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购买婚介服务
本以为能省心省力
却惹上一堆烦心事
那么问题来了
会员觉得相亲对象条件不达标
服务费能退吗?会员不满婚介机构服务诉至法院徐女士与某婚介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交纳了会费8.2万元。服务内容包括婚介机构需为徐女士安排不少于8人次的见面、提供约会沟通指导、安排舒适的约会环境等。徐女士也就年龄、身高、学历等方面对机构介绍的男嘉宾提出要求。合同签订后,在徐女士多次催促下,婚介机构才集中安排了5次见面,而且经常是临时安排。当徐女士对服务内容提出异议时,婚介机构以“就是让你多见见,体验一下”“是让你先练练手的”等说辞回应,但是这些见面机会均被计入了服务次数中。徐女士认为婚介机构推荐的男嘉宾有可能是“婚托”,故不认可该机构的服务,诉至法院,要求婚介机构退还全部服务费8.2万元。婚介机构认为,机构与徐女士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了即使约见的对象不符合徐女士提出的条件,但只要其同意约见就视为完成一次服务,故不同意退费。 法院:言语引导不能视为对方主观意愿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徐女士提交的与婚介机构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来看,其确实多次就男嘉宾的条件提出意见,随后在工作人员“你就当练手”等言语引导下同意约见,不能视为其同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择偶标准。现双方的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到期终止,婚介机构未能够在合同期内为徐女士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应当退还徐女士服务费。最终在扣除婚介机构已提供服务部分的合理支出后,法院判决该机构退还徐女士服务费8万元。法官: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予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相亲市场虽然确有“婚托”现象,但是否构成欺诈,还需要当事人提交充分的证据。婚介服务包含择偶、婚恋内容,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无法强制履行,当婚介机构提供见面的对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消费者应当及时拒绝见面并留存证据。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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