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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8年10月,李某与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婚前生育长女李某甲、次女李某乙。2007年4月21日,李某与徐某登记结婚,2009年11月生育李某丙。
婚后的徐某勤俭持家,吃苦耐劳,李某也将赚来的钱都交给徐某养家,双方各负其责,本应是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但因夫妻聚少离多,此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7年10月22日,徐某离家出走。多年来,李某到云南、贵州等地多方寻找,仍然无法找到徐某的踪迹,徐某甚至连长女李某甲的婚礼也未参加,也不支付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由徐某承担李某乙和李某丙每月各400元的抚养费用,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徐某从2017年离家至今未归,且之后拒绝与李某联系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亦未对子女生活进行关心,而李某愿意抚养李某乙、李某丙,在庭审中二人亦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李某生活,故李某乙、李某丙由李某抚养为宜,李某请求徐某每月支付李某乙、李某丙抚养费各400元的诉求符合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家庭存款53200元及利息系李某和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二人平等享有,即每人各分得26600元及对应利息。鉴于徐某离家出走,怠于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徐某分得的存款及利息应优先用于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即李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徐某应承担每月400元的抚养费共计4800元,剩余款项21800元用于支付李某丙的抚养费用至2026年11月,2026年12月起按每月400元支付至李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与徐某准予离婚,婚生女李某乙、李某丙由李某抚养,徐某应分得的存款及利息优先用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沛县知名律师饶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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