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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女士和张先生父母去世后遗留房屋两套,分别为A号房屋和B号房屋,性质均为央产房。后张女士与张先生在遗产继承诉讼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确定A号房屋由女儿张女士继承,B号房屋由儿子张先生继承。2016年张女士将A号房屋出售,在办理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时被告知需先向原单位缴纳两套房屋的超标款。张女士遂向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核实,单位出具房改房超标整改证明内容显示张某夫妻二人居住在A号、B号房屋,在单位进行了超标整改,其中超控面积110.01平米、控制面积20平米,交纳超标整改房款334934元。张女士于2016年11月3日缴纳两套房屋的超标款,单位出具收据及住房整改情况的说明,住房整改情况的说明内容显示A号房屋补交房价款123579元、B号房屋补交房价款212355元。另张先生亦于2017年将所继承的B号房屋出售。
后张女士多次向张先生主张上述款项未果,遂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所垫付的房屋超标款。被告张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欠债务,应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张先生继承B号房屋,亦应在该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因B号房屋所产生的债务,即B号房屋超标款。现张女士已代为清偿上述债务,故其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遗产继承后,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尚有债务未清偿的,应当如何清偿?民法典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通俗来讲,就是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应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即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后,就要履行偿还父母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依据上述规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欠债务,仅在其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当然,对于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负的债务的,属于继承人权利自治的范畴,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
具体到本案中,张女士和张先生分别继承了父母的一套房屋,遗产分割完毕后,发现父母生前尚有房屋超标款未向单位缴纳,因此,张女士和张先生应当在各自继承房屋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父母生前未缴纳的超标款。当然,根据查明的超标款数额,房屋价值明显高于超标款数额,因此张先生应当清偿其所继承房屋的超标款。张女士代其进行了清偿,故法院判决张先生应向张女士支付其所代为清偿的超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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