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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应视为人民警察,暴力袭击警务辅助人员的,仍应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3月2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妻子在成都市成华区长融东三路和悦庭院小区家中报警称被家暴,辅警魏某某在公安民警何某某带领下到达该处依法开展工作。辅警魏某某在依法向卧室内被告人马某表明身份、进行调查时,马某情绪激动突然打开房门,拒不配合执法,当场使用徒手多次击打辅警魏某某,致其面部挫伤。后被告人马某被采取保护性措施直至完全酒醒并挡获归案。经鉴定,魏某某的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川0108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马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酒后暴力袭击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事实清楚,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个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警务辅助人员身份是否影响袭警罪的认定。袭击辅警是否构成袭警罪,在学术及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主要存在“身份论”和“职务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警务辅助人员并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其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辅警进行袭击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1],因辅警不是人民警察,不构成袭警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辅警依法协助人民警察履行职务,与人民警察具有执法行为一体化,故其暴力袭击辅警的应评价为对警察执法活动的阻碍,因而宜认定为袭警罪。
我们倾向于“职务论”。首先,警务辅助人员虽然不是人民警察,但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等工作,共同配合履行人民警察职责,具有执法行为一体化,认定警务辅助人员视为“人民警察”可以避免因身份问题对共同执行职务人员实施侵害但定罪量刑不协调的情况。其次,行为人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主观目的即是通过暴力侵害警察人身的方式阻碍警察执法,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未明确区分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的具体身份,其行为仍是对国家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侵害。第三,从立法演变和审判实践上看,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以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是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审判实践中对于暴力袭击警务辅助人员的案例普通适用了从重处罚条款,而《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袭警罪单独成罪,其法律条文与修正前表述内容并未发生变化,全国各地也陆续对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以袭警罪进行认定,反映出警务辅助人员视为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具有一定实践基础。第四,从我国社会治理现状来看,公安部最新发布的资料2020年共有315名民警、165名辅警因公牺牲,4941名民警、3886名辅警因工负伤,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也会面临较大风险,将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视为“人民警察”,可以有效提升对公安人员的执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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