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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婚”协议有效吗?
2010年,小张与小芳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结婚前,小张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辆别克轿车。结婚后,小张和小芳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小芳提出离婚,则上述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一年之后,小芳便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商品房和别克轿车。
庭审中,小张抗辩,根据“保婚”协议的约定,若小芳提出离婚,则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现小芳提出离婚,故上述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无效,房子和别克轿车仍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婚协议中有关商品房和别克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属于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无效。故支持了小芳的诉讼请求,对商品房和别克轿车按共同财产予以了分割。
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案例中的“保婚”协议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小张无相反证据证实小芳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对于协议中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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