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在租房过程中,租赁期限到了租客未搬走,也不续约,此时原租赁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双方的行为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谢婷婷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购物中心与被告某商铺签订《招商协议》,约定被告以季付方式租赁摊位进行某品牌家具经营,合同期满后,被告仍继续使用场地经营两个月才自行撤场。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质保金、后续租金、广告费、质保金、物业管理费等共计7.5万余元,经多次向被告索要费用未果,原告诉至平桥区法院。
谢婷婷接到该案后,第一时间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表示合同期满后虽未撤场,但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原告主张的费用并不认可;原告认为被告续用两个月已是事实,理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义务。
谢婷婷仔细分析争议焦点,了解双方诉求,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一方面耐心向被告讲述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双方租赁期限届满后虽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但被告继续使用租赁摊位期间,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此时双方签订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原告作为商场管理者与商户是合作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应多理解商户经营难处,为商户提供有序、稳定的经营环境。
在法官的释法明理、细心调解下,原告当庭同意放弃质保金4万元,同时减免被告两个月广告促销费,因诉讼标的减少,后续法院也退还了部分诉讼费。经双方确认,被告将分三次偿还原告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平台服务费等共计3.2万余元,并现场履行5000元。至此,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达成和解。
沛县名商事律师、沛县知名律师饶健律师
法官说法
当事人之间租赁房屋的,尽量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合同到期后要及时续签,通过书面形式确定双方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权利义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此外,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也要尽量心平气和去沟通,互相体谅互相换位思考,才能赢得和谐与共赢。
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异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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