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饶健律师
伴随着养宠热潮,小区里的流浪动物也在增多,对这些动物的管理一直是社会上一大难题,但如果流浪动物在小区内发生伤人事件,又该谁来买单?
案情回顾01、某日傍晚,喜欢在小区内遛弯的张某正一如往常带着宠物狗散步,突然听到自家小狗发出惨叫,只见一只流浪猫正与宠物狗相互撕咬,眼见自家小狗被抓的哀嚎连连,顾不得害怕的张某忙上前驱赶流浪猫,却不慎被小猫抓伤。张某随后去医院进行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疫苗。
看着自家小狗对下楼遛弯产生了阴影,受伤的张某也是越想越气,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者,对小区疏于管理,导致流浪猫在小区内流窜,存在安全隐患,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而物业公司对张某的说法并不认可,双方争论无果后,张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沛县法院。
法院调解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主动在庭前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沟通,认真倾听了各方诉求,并组织双方开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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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流浪猫在小区内流窜,应认定物业公司为流浪猫的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各小区常有流浪猫存在,且活动范围较大、灵活隐蔽,物业公司只能在巡查中发现一只驱赶一只,不可能保证小区内没有一只流浪猫,所以已经尽到物业公司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物业公司还认为,张某在小区内遛狗,因阻止宠物狗与流浪猫之间的撕咬才导致其受伤,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耐心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并对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虽然《民法典》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伤害张某的是一只流浪猫,无法查清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而物业公司是小区物业的服务方,并不能直接认定为流浪猫的管理人,但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物业公司理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流浪猫经常在小区内流窜并发生伤人事件,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张某在小区内遛狗,发生撕咬前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且在动物发生撕咬时未采取合理应对措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张某与物业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当分担损失。
最终物业公司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当场给付赔偿款,双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近年来,小区内流浪动物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成为小区治理难点。作为小区物业的服务方,物业公司应强化责任意识、履行安保义务,可积极通过专业人士的指导帮助,比如可以借助动物保护协会等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更好地处理流浪动物带来的各类问题,为小区居民提供更安全、更高质量的服务。此外,许多小区内居民出于对流浪动物的关心关注,会定点投放猫粮狗粮或剩饭剩菜,但此举容易造成流浪动物聚集,并带来伤人风险,应配合相关单位,共同谋求救助流浪动物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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