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饶健律师
原告:任某被告:李某2008年,任某被公司派到上海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与李某在咖啡厅棚识,之后两人便开始交往。2009年5月,为表明自己的忠心,任某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上海市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2009年10月,任某和李某开始在购买的房内共同居住,此后,任某曾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但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不久李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不能继续交往为由将任某赶出家门,拒绝任某再次进入房屋。无奈之下,任某于2010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价值68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
【各方观点】原告任某观点:当初为被告买房是基于结婚的目的,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结婚不成,被告李某就失去了占有该房屋的法律依据。被告李某观点:该套房屋是原告任某对被告李某的赠与,任某作为成年人,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当初赠与房屋时,任某并没有表示该房屋是附条件的赠与,现房产证上写的是李某的名字,该房屋已经属于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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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虽然当初原告任某购房并没有表明是为结婚而赠与,但是双方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实,而且任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的要求,可以认定任某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结婚不成,被告李某就失去了占有该房屋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将房屋的产权退还给原告任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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