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男子多次发抖音辱骂妻子和岳父母,被判寻衅滋事罪,获实刑八个月!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审理法院: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晋082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2021年3月11日

案由: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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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0年5月,被告人畅建某因婚烟纠纷在抖音上发视频公开辱骂其妻子赵某1和岳父赵某2。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畅建某被万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畅建某又多次在抖音、微信群发视频、文字等信息辱骂赵某1、赵某2及赵某1继母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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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畅建某利用网络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畅建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畅建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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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意见被告人畅建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2月9日被告人畅建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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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本案中,被告人畅建某利用网络多次辱骂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畅建某犯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畅建某的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本案被告人畅建某利用网络多次辱骂被害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予以量刑,同时本院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畅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畅建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万检检一量建[2021]1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畅建某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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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畅建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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