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知名律师、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饶健律师
编者说:丈夫购买了车辆后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车辆一直交由妻子使用,后妻子向他人借款,并用该车辆作为抵押签订了《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后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妻子与他人签订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车辆及赔偿相应损失,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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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某与乙某系夫妻关系,甲某购买车辆后登记在其名下,但车辆一直交由乙某使用。2022年6月,乙某向丙某借款6万,并用该车辆作为抵押与丙某签订了《汽车抵押借款合同》。2022年11月,甲某看见其车辆被他人驾驶就报警,派出所分别对三人做了询问笔录。后甲某诉至文山市法院,要求确认丙某与乙某签订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无效、返还案涉车辆及赔偿相应损失。
02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乙某与丙某签订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并不因为乙某没有处分权而无效,且乙某与甲某是夫妻关系,车辆又是乙某管理使用,丙某有理由相信乙某享有处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质权自乙某与丙某交付案涉车辆时设立,丙某作为质权人,其对案涉车辆享有占有的权利,现借款尚未清偿,债权未实现,故甲某要求返还案涉车辆的主张不能成立。需要说明的是,在债权实现后,丙某应当返还案涉车辆,如未能返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甲某的诉讼请求。甲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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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抵押和质押都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和质押的根本区别在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有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通俗来说就是,提供的担保物由债务人自行保管就是抵押,由债权人保管就是质押。
在实践中,大家提供担保的时候应当注意担保物是否需要交由债权人保管,虽然签订的是抵押合同,但如果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形态,实则为质押,若债务未清偿完毕,债务人无权要求返还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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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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