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离婚约定房屋孩子所有转让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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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留给孩子的,现在竟然给卖了,哪有这样的!”前不久,嫩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孙某在庭审中向法官表达自己的不满,让我们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孙某与张某原是夫妻,于2007年生育女儿张小萌(化名)。女儿出生后,二人在嫩江某小区购买一套住宅,于2011年领取房屋产权证,产权证上只写了张某一人的名字。2019年,孙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女儿由孙某抚养,并约定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住宅楼房归女儿所有。2023年4月3日,张某私自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属于女儿的房屋以17万元价格卖给宋某,双方约定在2023年4月4日下午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并交付房款。孙某得知这一消息后,于4月4日14时06分通过彩信向宋某发送了《离婚协议书》,并告知房屋归女儿所有,极力劝阻宋某不要购买房屋,宋某当即用短信回复“房子我不买了,你们有纠纷”。随即,孙某又连续发送多条短信,恳求宋某不要购买房屋。当日15时59分,宋某并没有听从孙某的劝阻,也没有信守自己刚刚作出的放弃购买房屋的承诺,仍与张某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房屋被过户到宋某名下。当日16时27分,宋某支付全部购房款17万元。此后,宋某开始占有房屋。孙某向嫩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宋某归还房屋,并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张某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自己有权进行处分,不同意孙某的请求。宋某也认为张某系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有权出卖房屋,宋某取得房屋属于善意取得,也不同意孙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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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孙某与张某在离婚时,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该约定对孙、张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后二人均无权另行处分房屋。在房屋过户到宋某名下之前,孙某已经将房屋归女儿所有的事实告知宋某,宋某在明知张某无权处分且其购买房屋会损害张小萌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房屋,宋某与张某买卖房屋的行为构成了恶意串通。根据《民法典》规定,该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房屋已过户到宋某名下,但宋某取得房屋并非基于善意,而是恶意购买,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孙某作为《离婚协议书》一方有权要求相对方张某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但房屋已经过户到宋某名下并由宋某占有,故宋某应当将房屋交付给《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让人张小萌,并协助过户至张小萌名下。据此,嫩江法院判决宋某将房屋归还给张小萌,并协助孙某将房屋过户到张小萌名下。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男女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安排、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只有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因此,本案中,双方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的行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基本行为准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会为之付出代价。生活中,我们应秉持诚信、恪守承诺的态度,这样不但可以赢得他人信任,还可降低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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