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合法却不合理,机动车无权向非机动车索赔不符合朴素的价值观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撞坏别人东西需要赔钱,小孩都懂的道理,却在交通事故中不适用。如此朴素的价值观却被法律抛弃了。动车能否向非机动车索赔?

一、不支持机动车向非机动车索赔的理由: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规定非机动车对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该法条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赔偿,而并未规定此种情况下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可向非机动车一方请求承担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2、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享有优势地位,应当承担危险负担的责任

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出发,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由于本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会产生较大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其危险性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因此机动车一方应负更高的避险义务,这是对“优者危险”的买单,同时也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最后,否定非机动车一方应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是法理的应然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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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机动车向非机动车索赔的理由

1、法律规定

非机动车对机动车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符合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存在过错,有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8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部分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类似于摩托车

非机动车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及自行车,两轮、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的危险性仅次于摩托车,按照优势地位来说,其优势地位大于自行车和行人。通俗而言,行人过失造成机动车的损失程度明显低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不同,其存在一定的优势地位且有危险性。

机动车对于行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行人对于机动车的损坏程度很低,但是非机动车对于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明显高于行人。

3、已经划分事故责任

交警部分根据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既然已经承担了事故责任,说明非机动车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如果非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交警队的事故责任划分还有什么意义?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是没有什么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没有规定非机动车需要向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规定并非不需要赔偿,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很多法院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非机动车不应赔偿机动车的车辆损失。

但是考虑机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更高的避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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