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共同饮酒活动中同饮人侵权责任认定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自由情谊行为,参与饮酒人在清醒状态下对自身是否应当饮酒以及饮酒量的多少有完全的判断力和控制力,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因此共同饮酒行为通常情况下不应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但是在共同饮酒人的行为导致饮酒人处于危险状态时,纯粹的情谊行为可能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此时共同饮酒人需就其先行行为负有消除危险或救助陷入危险之人的作为义务。共同饮酒可能导致的情谊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为:强迫性劝酒;明知饮酒人已经因酒量达到极限失去自控力和判断力极限,仍进行劝酒;对醉酒致不能自理并危及生命者不予及时救助;参与、放任醉酒者进行可预见的危险活动而不予阻止。

共同饮酒活动属于情谊行为,系为增进情感,且行为人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因此共同饮酒行为通常情况下不应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但在特定情况下,纯粹的情谊行为可能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共同饮酒人可能需就饮酒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一、责任来源除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迫饮酒等故意侵权行为,共同饮酒人侵权均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可以来源于法定义务、合同义务、先行行为等。共同饮酒人就饮酒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义务来源应属于先行行为。在共同饮酒人的行为导致饮酒人处于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需就其先行行为负有消除危险或救助陷入危险之人的作为义务。违反此种作为义务时,共同饮酒人应就其不作为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赋予共同饮酒人积极的作为义务符合共同饮酒人感情上的彼此信赖,共同饮酒人也能够预见其作为或不作为可能对饮酒者造成的损害。但由于责任自负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共同饮酒人责任的设定关乎共同饮酒人行为自由的限制,因而仅在饮酒人出现人身危险且共同饮酒人的过错达到一定程度时,科以共同饮酒人积极的作为义务才具有正当性,而司法裁判应当根据个案调整责任起点的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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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成立共同饮酒人责任成立的核心在于侵权行为与过错的认定。共同饮酒活动中共同饮酒人就饮酒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且共同饮酒人过错应仅限于过失。具体审查如下:第一,审查饮酒人是否出现醉酒不能自理或其他危险状态。共同饮酒场合中,饮酒人出现醉酒不能自理或其他危险状态是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前提,但并非充分条件。第二,审查共同饮酒人是否具有触发积极作为的注意义务。由于共同饮酒人的过失来源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确定是否具有注意义务及其大小则需要结合如下多种因素动态衡量具体情形下共同饮酒人能否预见饮酒人的危险,包括:1.人:共同饮酒人的角色(组织者、同桌共同饮酒人、非同桌饮酒人)​;共同饮酒人与饮酒人关系的亲疏、对饮酒人酒量的了解程度(关系亲密者更应能够预见饮酒行为是否会导致饮酒人陷入危险状态)​;可观察到的饮酒人状态(是否不能自理、意识及行为的可控性程度)​;饮酒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饮酒人自身的状态(是否意识清醒、能否自主判断)​。2.时间及空间:共同饮酒人应仅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及共同饮酒后未转移接管的空间内可预见饮酒人的危险(共同饮酒人将饮酒人转移至稳定的通常安全场合或可信赖的接管人后,注意义务不应继续存在)​;饮酒场合是否为酒吧(判断饮酒人的行为是否异常)​。3.事件:互不熟识、人数众多或是相互熟知、人数较少的饮酒活动;活动是否有组织人员。4.行为:共同饮酒人的行为(实施了不当劝酒行为的共同饮酒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饮酒人的行为(是否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如驾驶机动车;回家路途是否存在危险)​。第三,审查共同饮酒人是否充分尽到与其注意义务相适应的积极作为,包括:1.护送、通知(家人等)、照顾、救助。2.劝阻饮酒人实施驾驶机动车等危险行为。特别强调,在饮酒人因饮酒失去理性的自主判断控制时,共同饮酒人针对其实施的危险行为仅为劝导上不足够,需要达到有效阻止的效果。1.护送、通知(家人等)、照顾、救助。2.劝阻饮酒人实施驾驶机动车等危险行为。特别强调,在饮酒人因饮酒失去理性的自主判断控制时,共同饮酒人针对其实施的危险行为仅为劝导上不足够,需要达到有效阻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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