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用人单位体罚劳动者侵权行为的认定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一、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体罚劳动者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义务,此系双方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虽然有权对劳动者发布工作指令、进行人事管理,劳动者亦应当接受管理、服从工作安排、遵守规章制度,但劳动合同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人身自由限制、人格尊严贬损及人身惩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并未让渡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劳动者若未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业绩未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应的绩效标准发放薪资,但无论劳动者工作业绩如何,用人单位均无权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侵犯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

二、用人单位体罚劳动者侵权行为的认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体罚行为,包括直接体罚和变相体罚。直接体罚,系用人单位以惩罚劳动者为目的而对劳动者进行的身体惩罚,如罚做过量体育运动:罚跑、罚做深蹲、罚做仰卧起坐等。变相体罚是指没有接触被罚人身体,但以非人道方式迫使被罚人做出某些行为或不做某些行为,使其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尊严受到侵犯的不法行为。如罚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长时间罚站、罚跪、扇巴掌、罚吃辣椒、要求劳动者互罚等。直接体罚以劳动者的身体作为惩罚对象,通常造成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遭受损害,侵害劳动者的健康权、身体权甚至生命权。变相体罚以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人格权利作为惩罚对象,通常使劳动者遭受精神痛苦,造成劳动者人格尊严、人格权利受损。侵权行为系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实施违背善良风俗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保护自然人人身权益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造成劳动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等受到损害,系属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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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用人单位体罚劳动者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上,因该类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包括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重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其一,用人单位发布工作指令、惩罚规则的人员身份、具体方式,实际发布人员是否属于公司管理人员、团队负责人,工作指令、惩罚规则的内容是否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对于劳动者产生现实约束力;其二,劳动者从事体罚活动的具体方式、时间及场所,包括劳动者在未完成工作任务后是否被用人单位主动提示、要求进行体罚活动,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体罚活动;其三,劳动者是否因被体罚导致身体健康损害、精神痛苦、人格贬损。

三、本案用人单位体罚劳动者侵权责任的承担用人单位体罚劳动者导致的侵权责任,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在劳动者对体罚造成的自身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本案中,北京某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张某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其对于要求劳动者进行过度的体育运动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应具有一定的认知,但其不仅未对此采取积极的避免措施,反而在张某未完成工作任务时连续两天要求张某进行深蹲,故其对于张某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责任。张某应对自身身体素质及运动程度、运动风险具有一定的认知,张某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北京某公司的责任。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张某承担30%的责任,北京某公司承担70%的责任。

综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劳动者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如何,用人单位均无权体罚劳动者。用人单位体罚或变相体罚劳动者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造成劳动者损害的,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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