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在主观方面的审查判断——袁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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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刑终10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袁某1、袁某2)一子(袁某3)​。自2019年起,袁某某怀疑陈某某有婚外情,多次质疑袁某3不是其亲生儿子,二人关系恶化,袁某某于2020年6月、10月两次殴打陈某某,陈某某由其侄子陈某接回娘家居住。2021年1月,陈某某经陈某介绍,在位于某娱乐会所从事保洁员工作。2021年2月25日,袁某某前往某娱乐会所接陈某某回家,陈某某以第二天要上白班为由拒绝,袁某某约好第二天再来接陈某某,次日下午陈某某借故推拖,避而不见,袁某某产生用注射器扎陈某某的想法。3月1日18时许,袁某某在家中拿了注射器,并从平日用于除草的一瓶“某牌”敌草快除草剂中倒出少许至一个空瓶中,驾车前往某娱乐会所接陈某某下班。陈某某推脱不得,在同事的劝说下跟袁某某下楼,并打电话给陈某表示不愿和袁某某回家。袁某某抢陈某某的电话,陈某某的手机和携带的物品散落在某娱乐会所门口过道边,陈某某俯身捡拾之际,袁某某取出装有除草剂的注射器,从身后搂住陈某某,右手持注射器扎进陈某某的右侧颈部甲状软骨处,后驾车离开。随后,陈某陪同陈某某到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报案后前往市中心医院就诊。随后几天,陈某和袁某3多次打电话问袁某某给陈某某注射了什么,袁某某均回答注射的是酒。3月4日,袁某某得知陈某某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写下给三个儿女的《最后的叮嘱》​,之后被问起时仍然回答注射的是酒。直至3月5日,袁某某才说注射的是除草剂。3月6日,医生结合临床症状诊断为“敌草快”中毒,将陈某某转入重症监护室进行血液净化治疗,但陈某某病情继续恶化,3月7日晚转入普通病房,病情危重,于次日病亡。经鉴定,陈某某注射针孔处皮肤中检出百草枯成分;陈某某符合百草枯中毒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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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1.被告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法院裁判要旨】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向妻子陈某某体内注射含百草枯成分的除草剂,并隐瞒实情,放任陈某某因医治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袁某某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78元,依法应予赔偿。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虽未获得被害人母亲谅解,但被害人三名子女已明确表示对袁某某的谅解。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因袁某某认为陈某某有“婚外情”​,与陈某某发生矛盾,殴打陈某某致使其离家外出打工,经袁某某多次接陈某某回家未果导致矛盾升级,引发本案,对袁某某可不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 被告人袁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楚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178元;三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袁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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