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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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婚男女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及发生在特殊日期款项的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馈赠或扶助,不属于彩礼——潘某某诉汪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案例要旨: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及发生在特殊日期款项的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其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馈赠或扶助,并未在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交付的彩礼范畴。赠与方关于附条件赠与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申请撤销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 给付财物的时间与财物价值与在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显著区别的,应认定为彩礼——董某某诉曹某甲、曹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要旨:赠与人给付财物的时间在情人节前后且在订婚日当天,且价值数额较大,与在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显著区别。结合现有证据、传统习俗、现代社会人情因素以及财物价值等综合分析,应认定为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符合彩礼性质。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3.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当返还——汪先生诉王女士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要旨: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审理法院: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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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情侣之间正常消费、转账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并且是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下会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林某诉周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情侣之间正常消费、转账一般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只有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并且是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5. 未办理结婚登记,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赠与,多次转账涉及金额价值较大时,应当视为彩礼——阿财诉阿美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赠与,多次转账涉及金额价值较大时,应当视为彩礼,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应考虑当地风俗、同居时间,双方分手过错等综合考虑,适当返还。审理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6. 男方母亲婚前将数额较大的款项转账给女方,该给付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对象亦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应当认定该笔款项为彩礼——某甲诉某乙婚姻财产纠纷案案例要旨:男方母亲婚前将数额较大的款项转给女方,该给付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缔结婚姻。给付对象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即女方,应认定为彩礼。鉴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原则上应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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