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离婚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编者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签完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发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且现该房产开发项目尚未竣工,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补偿首付款,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原审原告邓某某与原审被告潘某某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被告于2019年1月作为买受人向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购买价款为630814元,首付款为130814元。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3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离婚后,原审原告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诉至法院,对于上述房产,请求判决该房产归原审被告所有,由原审被告补偿其首付款6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该房产开发项目尚未竣工,原审被告所购房产未取得所有权亦未取得使用权,原审原告主张的分割条件尚未成就,故对原审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于2019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原审原告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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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虽然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但根据法院查明,原审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商品房一套,上述财产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在协议离婚时,未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故现原审原告要求分割上述财产于法有据。对于涉案房产的问题,该房产系原审被告作为买受人向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且登记在原审被告名下,故该房产归原审被告所有较为合适。根据原审被告购买该房屋时的价格、支付首付款情况及原审原告的诉求,法院认为,应由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65000元为宜。

法官提醒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婚姻是一种伴侣关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平等互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以达成离婚意愿为基础协商一致的结果,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依约履行。因此,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保持理性、审慎考虑,慎重做出承诺,并信守承诺,避免发生矛盾纠纷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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