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其子女购房,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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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于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就“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其子女购房,且该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单方名下,离婚后房屋分割事宜(下称“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例:张甲与刘乙婚后,张甲父母张甲1和李甲全款为张甲出资购房,登记在张甲一人名下。且张甲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甲与张甲1李甲就案涉房屋有口头或书面约定归属事宜。

      1、关于该观点的相关规定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笔者认为:

    (1)在《民法典》实施前,该问题中房产应归属出资方子女单方所有。即笔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资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的行为,就已经“明确表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

    (2)《民法典》实施后,该问题中房产应高归属夫妻共同所有。即笔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资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明确表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而仅能通过“遗嘱/赠与合同”明确赠与其子女的方式。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该问题中房产可归出资方子女单方所有。

    2、需要提示的是,关于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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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属于出资方子女单方所有理由依据

    1、通过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如果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及配偶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制定时即确定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与“产权登记主体”两者相结合的思路。依据:最高院民一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2、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外观情况来判断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其夫妻双方是比价客观的、实践中也易于掌握、与不动产物权生效主义原则也是一致的、有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权益、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量尺度。依据:最高院民一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3、物权法已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法司法》2021年第13期

   4、该问题(该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单方所有财产。

   5、《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

三、归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理由依据

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因出资的父母并未对房屋作出约定(没有遗嘱,也没有赠与合同),故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四、总结 

对出资方父母的建议是,与自己子女签订单方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避免后续对方抗辩赠与合同存在“倒签”可能。而且“公证”,仅需出资方父母及受赠与的子女参与(无需受赠方配偶参加),不会“影响”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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