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送礼物、发红包、转账、开通亲密付等“恋爱消费”是情侣间交往的常见现象,然而,当双方感情破裂后,恋爱期间的转账,还能要回吗?请看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张某(男)与于某(女)建立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累计向于某转账54次,共计41369元,另为其购置手机一部。双方分手后,张某认为部分转账为借款,要求于某归还。于某辩称转账均系感情维系赠与,不应返还。因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此期间的转账和手机是否应当返还,应综合双方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互相转账的频率、金额大小及含义、花费用途等予以合理区分。原告在恋爱期间向被告转账金额较低的一般生活消费支出、为被告购买的手机以及“520、666、66”等含有特定寓意的金额,是恋人之间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应视为张某对于某的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不应返还。但其中部分大额款项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不属于情侣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是张某以婚姻缔结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恋爱关系终结,导致赠与财产所附目的已无法实现,于某应承担返还责任,故判决被告于某向原告张某返还2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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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在恋爱期间送礼物、发红包、转账等“恋爱支出”,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因案情不同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赠与1. 一般性赠与。例如小额转账、礼物赠送、财物往来及日常消费支出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款项,或转账给付发生在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日期,或转账款项为“52、520、521、1314”等有特定寓意的金额,一般视为赠与,一旦赠与完成不能要求返还。2. 附条件赠与。如果赠与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为目的,并不存在明显的赠与意向,那么这将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恋爱支出”,例如一方为了筹备婚礼而赠与另一方大额财物,若最后双方未能结婚,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财物。因为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可以撤销。
(二)借款此种情况下,需有证据表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比如有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是借款等,这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本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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