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基本案情】
林某以承包菜地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十余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林某因无力偿还,便与刘某更新借条,重新约定还款期限。
不料,借款到期后,林某意外身亡。刘某找到林某妻子李某催其还款,李某在微信中回复:“借条我看见了,但具体欠款金额林某生前没有跟我说过。我还有三个小孩要抚养,目前没有办法,只能慢慢还你。”其后刘某多次催促无果,无奈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林某生前向原告刘某总计借款十余万元,林某去世后,被告李某在与原告的聊天中虽称其对该笔借款的具体金额并不清楚,但其明确对该笔债务表示认可,并承诺慢慢偿还。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十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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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被告李某的回复,已经构成对林某向原告刘某借款的追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被告李某应对欠付原告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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