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是否侵权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建律师

    路某与张某系同村邻居,几年前,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24年,张某因辱骂路某,被公安机关认定构成侮辱,依法给予张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但张某并未因此克制行为,反而言辞更为激烈,不堪入耳,甚至为了一时情绪宣泄,在“本村文明交流”微信群中发语音辱骂路某。路某认为,张某的辱骂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建律师

承办法官姚琳深入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若一判了之,可能导致双方摩擦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邻里关系修复。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承办法官尝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伊始,原、被告的情绪都较为激动,双方互相恶语相加,争吵激烈。承办法官一边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一边采用“背靠背”调解的方式,耐心倾听双方心声,试图寻找突破口。“你在微信群里公开辱骂路某,微信群内成员都是邻里乡亲,性质多恶劣。”承办法官严厉批评教育张某,其行为极易造成路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路某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你俩是同村邻居,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为了一点琐事反目成仇不值当,遇事还需冷静,邻里之间以和为贵。”承办法官从邻里和睦、守望相助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阐明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引导双方相互尊重、互谅互让。

  最终,在承办法官“情理法”的劝导下,张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与路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当场在微信群里向路某赔礼道歉,消除对路某名誉的不良影响,并赔偿路某损失300元,路某也表示不再追究张某的行政责任。双方当事人消除了隔阂,握手言和,重归于好,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更多法律问题请添加饶健律师微信咨询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