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某科技公司分两笔向小张转账50万元,转账备注均为“借款”。2024年8月,某科技公司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小张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小张辩称该5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其他性质。小张为此提交了委托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初步证明某科技公司与小张之间存在其他业务往来,50万元并非借款。小张提交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后,某科技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合意。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小张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且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某科技公司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仅凭转账记录中备注借款无法证明某科技公司、小张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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