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阻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到了关键时刻。但是仍有一些返城人员,他们不配合或者抗拒相关调查工作,隐瞒个人旅行史和接触史,不遵守疫情防控隔离措施,造成疫情扩散,不仅丧失道德操守违反党纪政纪,甚至可能已经触犯法律底线构成刑事犯罪,面临着牢狱之灾。下面通过案例,为大家解读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法律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简介
天津一男子于今年1月22日自驾返回外省老家过春节。2月1日,其天津家住地信息员曾电话联系核实其行踪,该男子谎称自己一直在津。2月2日,该男子返津后,也未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区报告出行史。2月2日,其亲属被当地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但其仍未将此情况主动向疾控部门、社区组织和医疗机构报告。2月4日,该男子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到医院就诊后被隔离。2月6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调查与处理
该男子的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2月8日,该男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隔离收治。
● 法律分析: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意义
自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坚持依法防控,特别是要加大对影响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执法、司法力度。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既要有立法、执法、司法上的加压倒逼,更重要的是需要全民守法的基础支撑,需要万众一心,并肩作战,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进行源头治理,人人都是战斗宣传员,个个都是参与坚守者,绝不允许有任何害群之马。在此,提醒劝告有隐瞒接触史旅行史想法或行为的糊涂人,立刻悬崖勒马,及时迷途知返,不要因无知无畏以身试法,切莫刚出病房又进“班房”,尽好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对国家的应尽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