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为了保证生前“所愿”身后“得偿”,被继承人订立遗嘱需要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满足实质要件, 但是如果缺少了这个条件,遗嘱还有效吗?
案情回顾A某(父)与B某(母)生育二子女,即C某(儿)D某(女),B某于2013年去世未留遗嘱,A某于2017年去世,生前签署一份打印遗嘱。遗嘱内容为,其名下一套三居室房产由其子C某继承,其名下现金及存款由女儿D某继承。该遗嘱主文系电脑打印,落款处有立遗嘱人A某、证明人E某(C某同事)、F某(C某堂弟)、G某(C某配偶)签字确认,签署过程三位见证人、A某、C某全程在场。C某、D某对于遗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故D某起诉,要求双方平分该房产份额,提出A某2015年即患有老年痴呆症,主张该遗嘱无效。法院未认可该份遗嘱效力,判定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二审亦认定该遗嘱无效。
那么这份遗嘱为何会被认定无效?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遗嘱形式,其虽具有方便、快捷、清晰的特点,却也容易成为伪造篡改的利器。相较于自书遗嘱,打印遗嘱机械性较强,故保留被继承人的人格痕迹较弱,对于真意的推定往往更为困难,因而法律对这种形式的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虽然本案中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签署了姓名,但仅有见证人F某自认其注明了年、月、日,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未签署日期,故未满足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看似处于不显眼位置的“日期”却为何对遗嘱“保真”至关重要
签署日期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
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节点只有清楚地签署日期,才能更为确切地判断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判断多份遗嘱时间先后如订立了多份遗嘱,都属于非公证遗嘱的情形下,则需借助遗嘱签署的时间来认定哪一份为有效遗嘱。在该案中,由于D某提出B某患有老年痴呆症,因此该份遗嘱的订立时间对于判断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可或缺。此外,若想补正形式要件缺失的遗嘱效力瑕疵,则需通过外部证据加以证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属于主张打印遗嘱有效的当事人承担,而基于打印遗嘱本身易于伪造篡改的特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较高的证明程度,才有可能认定该遗嘱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该案中,由主张遗嘱有效的C某承担举证责任。由于C某所出示的证人证言是其同事、亲属,证明力较弱,因而未能达到证明标准,故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示
为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被继承人订立遗嘱不仅需要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满足实质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保证生前“所愿”身后“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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