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对此前放弃继承权表示反悔的,应提出具体理由。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表示反悔,提出当时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系受误导所致,当时对遗产情况不明确知晓,此时法院会承认吗?
【裁判要旨】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可以对放弃继承反悔,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本案中,徐某在出具《申明书》时对被继承人银行存款及债务问题极有可能并不知情,故本院对徐某翻悔的意思表示予以承认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死亡,生前离异,独子张某某已于2019年1月死亡,未生育。被继承人的生父、生母及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徐某系张某某生母养女,与张某某形成兄妹关系 。夏某系张某某表弟,与张某某多年来往来较多,夏某对张某某父子帮助较多,并为张某某父子操办后事 。2019年10月下旬,徐某先后出具三份落款日期均为2019年10月27日的《申明书》,第一份表述:“我自愿放弃我继承张某某遗产的继承权(动迁房屋利益除外)”;第二份与第三份均表述:“我自愿放弃继承张某某遗产中动产的所有继承权,所有动产归夏某所有”。 三份《申明书》均表述张某某生前一切家务事及财产均全权委托夏某管理,并当众多次讲身后财产由夏某继承,后事由夏某操办。原告夏某诉称,徐某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其继承权,不应再享有对张某某遗产的继承权。被告徐某辩称,其从未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因原告告知被告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负有巨额债务,被告错误认为被继承人遗产不足以抵偿其所负债务,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三份声明内容均系按原告意思所写,其目的是解决张某某与夏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前两份系草稿,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份声明在被告得知被继承人真实财产情况及时撤回。
【法院裁判】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徐某是否已经放弃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及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本案中,徐某向夏某出具过三份《申明书》,作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现本案涉及的遗产尚未实际处理,且徐某在诉讼前即已经对放弃继承表示翻悔。徐某称其作出放弃继承的《申明书》系受到夏某误导所致,结合夏某在一审起诉状中关于“被告在得知被继承人银行卡里确有135万元存款后,……一反原先同意放弃被继承人遗产……的承诺”等相关陈述,徐某在出具《申明书》时对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及债务问题极有可能并不知情,故本院对徐某翻悔的意思表示予以承认。
案号:(2020)沪02民终7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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