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阿五于2016年10月27日入职某美术教育咨询公司,岗位为销售,月平均工资为5653.75元。2021年7月20日左右,钟阿五因吸毒受到治安处罚。2021年8月底,公司得知该情况。2021年11月18日,公司向钟阿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在本单位工作起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2022年初,钟阿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000元。2022年4月20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钟阿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191.25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因钟阿五吸毒受到治安处罚而对其进行辞退有事实依据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公司辞退钟阿五的行为符合基本价值判断,不属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公司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钟阿五的劳动关系。依据钟阿五提供的2021年11月5日及其他录音文件可知,公司大股东因钟阿五吸毒受到治安处罚要求辞退钟阿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唐小虎希望通过给钟阿五调岗进行调和,但钟阿五不同意调岗,认为他未受到刑事处罚而是治安处罚,不构成辞退的条件。一审法院认为,钟阿五作为少儿美术教育咨询服务机构的店长,承担着门店经营管理、与客户沟通、督导员工工作等职责,在工作期间保持理智冷静的状态,是其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工作纪律和职业规范。众所周知,毒品严重损害身心健康,吸食毒品后,会导致精神亢奋或者萎靡、幻觉、注意力难以集中等精神异常,现钟阿五因吸毒受到治安处罚,其行为背离岗位职责要求,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甚至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属于严重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公司虽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吸毒即予开除的规章制度,但考虑到钟阿五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从事岗位的特殊性,法院认为,公司单方辞退钟阿五的行为符合基本价值判断,不属于违法解除。综上,一审判决公司不支付钟阿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191.25元。员工上诉:我仅是受到行政处罚,而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解除违法钟阿五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我仅是受到行政处罚,而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突破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公司无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自行推断认定上诉人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属于主观臆断。二审法院:钟阿五因吸毒受到治安处罚,属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公司不属违法解除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均应相互尊重,互守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除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外,仍需履行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和勤勉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钟阿五作为少儿美术教育咨询服务机构的店长,应当遵守基本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钟阿五因吸毒受到治安处罚,属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鉴于钟阿五吸毒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从事少儿教育培训管理岗位的特殊性,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单方辞退钟阿五的行为符合基本价值判断,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钟阿五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钟阿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钟阿五负担。
案号:(2022)辽02民终8220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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