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搬家导致去健身房不便,消费者与健身房协商要求退卡退费。健身房称需扣除30%手续费违约金后再退还剩余费用。消费者认为违约金扣除过高,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健身房向消费者返还损失6075元。
案 情 简 介
马先生诉称,其于2021年11月在力达健身公司处办理两年健身卡,花费9000元。由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在四个月后办理退卡,扣除已使用金额后,力达健身公司应退还7875元健身卡费用,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力达健身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但应从9000元的健身卡费用里扣除30%的手续费违约金,再扣除马先生使用健身卡3个月,每个月375元的费用,最后应当返还5175元。
庭审中,马先生称退卡原因为其搬家后,去健身房距离太远。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先生与力达健身公司之间签订的《会员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马先生主张确认案涉健身服务协议于2022年6月解除,力达健身公司予以认可,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力达健身公司应当退还马先生尚未使用部分的费用。关于力达健身公司主张扣除的违约金,根据会员补充协议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马先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会,力达健身公司有权扣除违约金。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马先生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以力达健身公司的合理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健身行业特点及合同剩余期限、当事人主观过错及合理预期利益等因素,兼顾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情确定由力达健身公司按照实际储值金额9000元的20%扣除违约金1800元。经核算,力达健身公司应向马先生退还健身卡剩余费用6075元。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预付卡消费如今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应用无处不在,遍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各个领域,但随着发卡量增长,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即是一起在体育健身行业的预付卡消费纠纷。在当下社会大众普遍重视健身养生的社会潮流下,健身娱乐消费纠纷并不罕见。
消费者在选择健身公司时应当保持谨慎周全的态度,避免冲动消费,切忌被天花乱坠的宣传所混淆误导,应当充分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性价比高的健身公司,以免因后续解除健身服务合同和退费带来诸多不便。目前,部分地区制定了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示范标准,其中包括设置了退卡七天冷静期、明确健身卡余额计算方式等内容。所谓的“七天冷静期”是指在消费者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消费者可以充分使用该冷静期制度使自身损失最小化。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全面细致阅读条款,对有疑问的条文规定应及时提出异议而与商家进行协商修改,切勿因糊涂签订而排除了自身正当权益。另外,对于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亦应注意,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因为个人原因要求退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应当与其过错、商家的损失等具体因素相当,商家亦不能因为消费者违约趁机从其退费金额中扣除不合理的手续费。此外,消费者在支付费用时可向商家索要正规票据,如今商家大多使用移动支付方式,这种情况下很多收款人与服务提供者并不一致,如不索要收费票据,很可能难以证明消费项目,给后续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当消费过程中发现健身公司存在教练资源不足,经营不景气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果断止损,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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