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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亲”在当前社会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老年人有时候会给孙子孙女赠送比较贵重的财物,甚至孩子还没出生,就开始送房送车送存款了。那么,赠送财物给还没出生的胎儿,在法律上有效力吗?如果孩子不幸夭折,送出的东西是不是可以原封不动地收回来?对于这个问题,有人可能会说,民法典不是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吗?胎儿还没出生,就存在不确定性,不能接受财产赠与。事实果真如此吗?
大明妻子怀上了双胞胎,但是他的父亲却突发疾病住进了医院。弥留之际,父亲把100万元存款交给大明,声明这些钱是给两个孩子的。父亲去世后不久,大明妻子顺利生下了两个白白胖胖的孩子。但这个时候,大明的亲弟弟——小明,不干了,去法院起诉,要求大明把父亲留下的100万元拿出来,两人平分。小明认为,父亲当时送钱的时候,两个孩子还没出生,没有权利获得这100万元。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明的诉讼请求,大明父亲送给孙子100万元钱的行为合法有效,小明无法要求分割。
《民法典》第13条虽然规定了,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出生时开始,死亡时终止的,但第16条还有个特殊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虽然是没有出生的胎儿,但是如果是遗产继承、别人赠送财物等这种对他们有好处的事情,民法典就承认并且保护这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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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胎儿还没出生就可以接受财产赠与,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胎儿不幸流产,或者出生的时候不是活体,这种情况下,这些财产该怎么处理?赠送的人能直接收回吗?还是胎儿的父母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获得这笔财产呢?请你注意,《民法典》第16条的这个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规定之后,还有一句话——“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自始不存在”的意思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获得别人赠送的财物,这个赠与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假如父亲承诺赠送100万元给两个未出生的胎儿后,腹中双胞胎不幸流产夭折。这种情况下,这100万元就没有赠送成功,仍然属于父亲的财产。父亲过世时没有留下遗嘱,这100万元就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大明、小明及两兄弟的母亲,按照各自三分之一的份额继承。
说到这儿,另一个问题又来了。那如果双胞胎出生的时候是活体,但才过了一天却不幸死亡,这种情况,100万元的财产该怎么处理呢?胎儿在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大明父亲,也就是孩子的爷爷,之前赠送的100万元存款也就属于他们的合法财产。至于出生后又死亡,需要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来处理,由大明和妻子来继承这100万元。而小明在身份上是两个孩子的叔叔,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无法获得这笔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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